判定投標人與招標人間利害關系的法律法規,全了!
1.《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四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2.《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30號)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招標人的任何不具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或者為招標項目的前期準備或者監理工作提供設計、咨詢服務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屬機構(單位),都無資格參加該招標項目的投標。
3.《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建市〔2016〕93號)
(五)建設單位的項目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工程總承包項目全過程管理,督促工程總承包企業履行合同義務。建設單位根據自身資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項目管理單位,依照合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項目管理單位可以是本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單位,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設計、施工或者監理等單位,但項目管理單位不得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具有利害關系。
4.《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第11號)
第三十五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施工投標人與本標段的設計人、監理人、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不得為同一個法定代表人、存在相互控股或參股或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職、工作。
違反上述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5.《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2012年版)
第二章 投標人須知
1.4.3 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2)為招標項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詢服務的;
(3)為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
(4)為本招標項目的代建人;
(5)為本招標項目提供招標代理服務的;
(6)被責令停業的;
(7)被暫?;蛉∠稑速Y格的;
(8)財產被接管或凍結的;
(9)在最近三年內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或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的;
(10)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的;
(11)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相互控股或參股的;
(12)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相互任職或工作的。
6.《公路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18年版)
第二章 投標人須知
1.4.3 投標人(包括聯合體成員)不得與本標段相關單位存在下列關聯關系:
(1)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2)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且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
(3)與本標段的其他投標人為同一單位負責人;
(4)與本標段的其他投標人存在控股、管理關系;
(5)為本標段前期準備提供設計或咨詢服務的法人或其他任何附屬機構(單位);
(6)為本標段的監理人;
(7)為本標段的代建人;
(8)為本標段的招標代理機構;
(9)與本標段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
(10)與本標段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存在控股或參股關系;
(11)法律規定或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其他情形。
7.《公路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9年版)
第二章 投標人須知
1.4.3 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2)為本標段前期準備提供設計或咨詢服務的,但設計施工總承包的除外;
(3)為本標段的監理人;
(4)為本標段的代建人;
(5)為本標段提供招標代理服務的;
(6)與本標段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的;
(7)與本標段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相互控股或參股的;
(8)與本標段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相互任職或工作的;
(9)被責令停業的;
(10)被暫?;蛉∠稑速Y格的;
(11)財產被接管或凍結的;
(12)在最近三年內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或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的;
(13)涉及正在訴訟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訴訟的案件但經審查委員會認定不會對承擔本項目造成重大影響;
(14)被省級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門取消項目所在地的投標資格或禁止進入該區域公路建設市場且處于有效期內;
(15)為投資參股本項目的法人單位。